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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访问邯郸教育局! 今天是: 2016年03月0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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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教育系统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教育局

        关于加强全市教育系统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邯郸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邯办字〔2019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系统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教育科研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优化教育科研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教育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建设全市教育系统科研创新局面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二、强化教育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建设

        (一)教育科研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教育科研规划的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教育科研规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教育科研规划管理全过程。各级教育部门要把学术风气建设工作贯穿教学、科研、学校管理全过程,覆盖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等各个层面。市内各学术期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落实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对所办学术期刊出版内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问题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二)落实教育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从事教育科研活动的各级各类学校、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教育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完善相应内控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教育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教育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教育科研诚信建设职责。

        教育科研项目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科研诚信要求,加强立项评审、项目管理、验收评估等全过程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在各自领域就教育科研诚信制定规范,加强会员科研诚信教育引导,发挥自律自净功能。

        (三)恪守教育科研诚信道德规范。教育科研人员要严格自律,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教育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教育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教育科研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研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四)加强教育科研诚信教育。从事教育科研工作的单位应加强对教育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评审、参与科研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问题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教育科研管理部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承担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有效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帮助科研人员熟悉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教育科学研究。

        三、加强教育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

        (五)强化教育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育科研管理部门要逐步落实完善各类科研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具体要求落实到课题指南、立项评审、结题验收和成果推广等各个管理环节。

        (六)全面实施教育科研诚信承诺制。教育科研管理部门、教育科研项目管理机构等要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七)强化科研诚信审核。教育科学规划管理部门要对科研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科研项目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科研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

        (八)加强教育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委托书、协议)应对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进行约定,对相关任务、科研工作及科研参与人员的安排进行确定。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要把握本领域研究规律和特点,健全诚信管理办法,加强教育科研诚信合同管理。

        (九)落实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活动的学校、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十)着力深化教育科研评价制度改革。围绕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教育科研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得把论文、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

        四、推进教育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十一)完善教育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市教科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教育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例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学校、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十二)落实学术期刊管理制度。各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严格杜绝参与贩卖及购买学术文章出版权等违法行为。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学校、社会组织等应加强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

        (十三)明确教育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责任。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学校、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依法依规制定统一的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细化措施。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加强指导和及时督促。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十四)严肃查处违背教育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相关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研项目、担任评审专家、被提名为各类人才计划人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十五)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教育科研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将教育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评先创优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十六)推进教育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省制定的诚信评价及信息管理制度,对参与教育科研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的项目承担人员、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并计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五、营造诚实守信激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十七)加强党对教育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教育科研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推动各责任主体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确保教育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十八)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加强教育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社会公众对教育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教育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十九)建立健全容错纠错的鼓励创新机制。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有关部门应充分尊重教育科学研究方式多样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着力营造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科研环境。科研活动责任单位要加强科研过程精细化管理,强化对科研过程和结果的审核和验证。对却因学术不端造成的失信,要认真核实、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