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欢迎访问邯郸教育局! 今天是: 2016年03月07日 星期一
        您目前的位置:365bet娱乐场>规范文件>正文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邯郸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邯郸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邯教〔2018507

         

        市直各学校、市属各大中专院校、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明确有关标准和程序,实现精细化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和丢失,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全面学习,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我们反馈。

         

        邯郸市教育局

        201864

         

         

        邯郸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教育系统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邯郸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邯财〔20164号),参照《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1682号)和《邯郸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邯财资环〔20182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直属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系统所属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直属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资产使用管理内部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充分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优势,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四条  直属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

        第五条  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教育局为直属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计等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所属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市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直属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五)接受市教育局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主管部门根据各直属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其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   直属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原则;

        (二)勤俭节约与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相适应原则;

        (三)调剂与购置相结合原则。

        第十条   直属单位在配置资产时,首先应由市教育局从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在配置大型仪器、教学科研设备等价值较高的资产时,首先应当考虑通过共享方式解决,无法解决的,按照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配置。

        直属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十一条   直属单位配置资产的,须报市教育局审核和市财政局审批。市教育局根据工作需求,结合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等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直属单位资产配置应符合本地财政部门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一)本办法中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的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在满足办公需要的前提下从低控制。

        (二)本办法中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三)本办法中使用年限标准是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本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和家具。具体是指: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扫描仪等)、办公家具(办公桌、办公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文件柜等)、空调设备、音响及多媒体系统(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简、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

        直属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空调、音响及多媒体系统配置标准:

        (一)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1、台式电脑(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1/人配置。价格不超过5000/台,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2、笔记本电脑(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2台(或按照1/3人)。配置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学校可适当增加笔记本电脑的数量。价格不超过6000/台,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3、打印机(包括一体机)、复印机。A3打印机、A4打印机、票证打印机和复印机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不能超过市财政规定的最高数量。A3打印机价格不超过6500/台,A4打印机价格不超过2500/,票证打印机价格不超过2500/台,复印机价格不超过20000/台。打印机(包括一体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复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或复印30万张。

        4、传真机。按照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1600/台,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5、扫描仪。按照工作需要配置,普通平板扫描仪价格不超过2000/台,高速文档扫描仪价格不超过4000元,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6、数码照相机。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6%,价格不超过3000/台,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7、数码摄像机。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8000/台,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8、电视机。按照工作需要配置,主要用于会议室、值班室等。价格不超过3000/台,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办公家具的配置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健康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和进口家具。使用年限不低于15年。除办公室、会议室外,其他房间的家具配置,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选配。

        1、办公桌椅。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每人1套配置,其中正市级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3500/套,副市级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3000/套,县级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2500/套,科级及以下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2300/套。

        2、沙发(含茶几)。正市级办公室可配置1个三人沙发、2个单人沙发、1个大茶几、1个小茶几,总价不超过8000元;副市级办公室可配置1个三人沙发、1个大茶几(或2个单人沙发、1个小茶几),总价不超过4000元,县级办公室可配置2个单人沙发(或2个扶手椅)、1个小茶几,总价不超过2000元。

        3、书柜。市级干部办公室可配置2组书柜,每组价格不超过2000元。县级每个办公室可配2组书柜,价格不超过1200元。

        4、文件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1000元。

        5、保密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1600元。

        7、会议室家具。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使用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6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接待室按照价格不超过7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三)空调配置标准

        空调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1、办公、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未超过500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准配置中央空调(基本建设立项批准除外)。安装中央空调的,按照专业标准配置,价格不超过8000/冷吨。

        2、无中央空调的办公室,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3000/台;房间使用面积20-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4000元; 房间使用面积30-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5000元;房间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3、无中央空调的会议室,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空调配置总价不超过9000元;使用面积4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空调配置总价不超过18000元;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四)音响及多媒体系统配置标准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主要用于会议室、活动室。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会议室,原则上不配备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使用面积30-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6000元配置;使用面积60-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会议室,接照总价不超过15000元配置;使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20000元配置。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规定标准将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行更新和调整。不能满足特殊业务需要的,报经市教育局及市财政局审批后,可按同类设备市场价格水平配置。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直属单位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严把数量、质量关。建立资产卡片和实物资产明细账,健全领用、使用、保管和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直属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应及时将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录入管理信息系统,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直属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能、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八条  直属单位对资产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每年(或每学年)至少进行定期一次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直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市教育局将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对直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积极推行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直属单位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直属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如情况特殊,确需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长期出借的,应按《邯郸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邯财资环〔201668号)有关规定执行。

        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需要延期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直属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直属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二十五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市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直属单位占有、使用房屋构筑物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报市财政局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直属单位须填写《邯郸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同时附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以正式文件向市教育局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市教育局对直属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市教育局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市财政局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核实。重要设施或资产的处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公开处置。直属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处置。

        第二十七条  直属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 按照“单位申报---市教育局审批---公开处置”的程序进行。市教育局按照规定权限对其进行审批(审核),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式一份)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无偿调拨(划转) 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拨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直属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程序按《邯郸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邯财资〔201614号)有关规定执行。

          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村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邯郸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等凭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 (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

        (六)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对外捐赠是指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按《邯郸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邯财资〔2016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直属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的程序、要求,按《邯郸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邯财资〔2016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直属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邯郸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教育局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直属单位应当进一步落实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和完善资产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全面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有关制度制定情况,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邯郸市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