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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访问邯郸教育局! 今天是: 2016年03月0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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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体局、市直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

        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使用考试、面试、测试、测评、竞赛、面谈或者任何变相形式选拔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严禁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二、继续坚持“公民同招”政策不变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继续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要落实公民同招工作要求,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三、全面做好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一)合理划定招生片区范围推进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各县(市、区)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总体目标,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新型城镇化、教育现代化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适龄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一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合理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招生片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对新建或改扩建学校、行政区域调整等确需重新划分招生范围的,依据就近入学原则,充分搞好调研,审慎论证,做好家长工作,确保招生秩序平稳。

        (二)简化招生报名入学手续

        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简化优化报名程序和证明材料。小学入学采取登记入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儿童,即2015831(831)前出生。招生报名时,不得要求家长提供或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学校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规范办理学生入学手续。

        (三)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利

        继续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不得要求随迁子女家长提供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考虑随迁子女的特殊性,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公安等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提前将入学条件及要求广泛宣传告知。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四、切实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一)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由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属育华中学、锦玉中学、翰光中学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二)招生办法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网上录取。对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予以全部录取。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三)招生范围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市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优先满足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内学生入学需求,当所在区招不满,仍有空余学位的,可以适当跨县(市、区)招生,但不得跨市招生。县(市、区)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

        (四)招生计划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招生计划制定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国家、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政策,围绕“严格控制增量、逐步消化存量”的总目标,实现省定2022年底前将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控制在5%以内要求,科学核定2021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严禁超规模、超计划招生。

        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及民办初中附属小学在籍在册学生,原则上以学生自愿选择为前提,小学直升初中。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民办初中附属小学(民办小学附属幼儿园)起始年级和中途转入学生不再列入直升范围。

        五、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一)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落实控辍保学责任

        各县(市、区)要全面落实“七长”控辍保学责任制,全面摸清适龄儿童少年底数,重点调查并标注外出适龄儿童少年、农村留守儿童、孤儿、重病重残儿童、特困供养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未登记户口儿童少年等,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建立健全县(市、区)、乡、村、学校四本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和入学情况台账。要为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学生建立专门台账,确保建档立卡脱贫家庭适龄儿童少年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不失学辍学。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义务教育保障工作,建立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和周边学校学位供给台账,切实满足搬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

        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教学校就读。因残疾程度较重不能进入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的,应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教育,并纳入特教学校学籍管理。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按照“一人一案”原则,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做到应入尽入。

        (四)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落实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落实好华侨、港澳台籍和国际学生入学政策,细化操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

        六、推进“阳光招生”

        (一)增强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包括招生入学政策、招生划片范围、入学条件、报名流程、招生时间节点、招生咨询方式、举报受理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并在招生结束后公布招生结果,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

        (二)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

        严格控制班额,起始年级公办学校不得新增56人及以上大班额,民办小学按照45/班、民办初中按照50/班标准班额核定计划、设置班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招生入学工作预警机制,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对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尽早、提前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规模占比偏高的地方,要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

        (三)加强学籍管理

        按照人籍一致的原则做好在籍在册学生的核查工作加大学籍监管力度,严禁违规招收借读生,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严格按照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招生计划注册学籍。

        (四)做好均衡分班

        学校要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师资,按男女生比例相对均衡原则和随机原则,将男、女学生分配各班。严禁设立或者变相设立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

        七、规范招生行为

        (一)严格规范办学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全面加强招生管理,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学校不得提前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行为,不得进行非起始年级招生行为。不得给教职工下达招生指标,不得通过给中介回扣、许诺升学、优惠学费、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入校、入户进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传等。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按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坚决杜绝适龄儿童少年入教入寺不接受义务教育。

        (二)严格执纪问责

        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违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违规的公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对违规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核减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给予年检不合格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的校外培训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列入“黑名单”、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由于监管不力,民办学校未按规定采取随机派位方式招生的,除对民办学校处罚外,追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

        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解读当地入学政策,宣传教育公平举措,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要总结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

        各县(市、区)教体局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具体办法,务必于825日前完成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同时,要全面开展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督导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学校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邯郸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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