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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访问邯郸教育局! 今天是: 2016年03月0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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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规范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邯郸市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民办学校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对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

        第四条 民办学校存在以下违规办学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规办学行为

        1. 存在无办学许可证或一证多址一址多校的;

        2. 擅自分立、合并变更办学地址、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3.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4.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违规使用印章或财务凭证的;

        5. 办学条件不能满足教学基本需要的; 

        6. 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7. 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8. 未按照国家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随意增加、减少、挪用有关课程课时实施非零起点教学

        9. 学校幼儿园或教师随意违规停课的;

        10. 义务教育阶段学或幼儿园内存在以各种形式快慢班、重点班、实验班兴趣班的;

        11.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上午上课时间早于8:00,非寄宿制小学、初中存在统一组织早、晚自习的,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超过6小时,初中超过7小时的高中超过8小时的;

        12. 违反作业管理规定,向小学一二年级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至九年级家庭作业超出规定时限,作业难度水平超过课标要求,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存在以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戒学生行为的;

        13. 利用节假日、课余时间、午休时间等组织学生进行集体补课的,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动员、组织或变相引导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类形式辅导班的;

        14. 在职教师在中介机构、补习场所等进行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的;

        15. 教材教辅未按照一科一辅要求征订使用,学校和教师向学生幼儿推荐或推销其它教辅材料的;

        16. 学校以升学率给教师排队,以考试成绩对班级、教师和学生幼儿进行排名和奖惩的;

        17. 向学生幼儿或家长推荐使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学习类APP的;

        18.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随意组织学生幼儿参加各类机构评优、推优及竞赛活动的;

        19. 以校企合作名义将学生全程委托合作企业或其它机构进行培养和管理的;

        20.以收取管理费或比例分成等形式将学生培养任务变相转包、分包给合作企业的

        21.违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

        22.幼儿园存在未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未按照保教结合、游戏为主落实一日常规活动,存在各种形式“小学化”倾向的

         23. 认定为其他违规办学行为的。

        第五条 民办学校存在以下违规招生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招生行为

        1. 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招生时间,违反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原则的;

        2. 违规组织笔试、面试、面谈等形式招生的;

        3. 借助中间方(含公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通过竞赛、培训冬(夏)令营等形式选拔录取学生的;
                  4. 联合公办学校为其掐尖选生源的;

        5. 联合公办教师为其提供生源信息的;

        6. 拒绝接收电脑随机派位学生而空出学位招收其他学生的;
                  7. 学校自行组织各类考试或采用校外培训机构(含有资质及非法机构)组织各类考试结果的;

        8.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招生

        9. 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规招收借读生,代注学籍,出现人籍分离的;
                  10. 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幼儿园录取的学生幼儿的;
                  11. 招生简章(广告)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以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签定违规保证协议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12. 以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钱物、有价证券录取学生幼儿的;    

        13. 通过蛊惑”“诱导”“承诺”“代替学生或家长报名等行为,严重扰乱电脑随机派位工作录取学生的;
                  14. 以签订录取协议或发放预录通知书等形式预录幼儿的;
                  15. 以学校幼儿园开放日、组织参观校园冬(夏)令营等名义变相组织选拔生源的;
                  16. 超过审批的办学层次、专业,非法招收其它办学层次、专业的;
                  17. 超过核定的办学规模、招生范围和当年教育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的;
                  18.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或组织招收非起始年级学生的;

        19. 未取得办学许可,不具备办学资质而违规招生的;
                  20. 认定为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

        第六条 民办学校收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

        1. 学校收费项目未在发改部门备案的;

        2. 学校超出备案收费标准收费的;

        3. 未按学期、学年收取学费的;

        4. 未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5.未严格落实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收取学生取暖费、空调费、饮水费、培训费、服务费违规办班收取费用、借疫情防控名义收费、扩大收费范围

        6.未执行“民办学校价格调整周期一般不少于两年(短期培训除外),一次提价幅度一般不得超过30%”规定,且未落实“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收费政策的;

        7.未严格落实相关退费政策进行退费的

        8.违反“一科一辅”教辅征订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出版物、学具及其他用品的;

        9.违反规定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集资费、借读费、择校费、风险押金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问题的,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上述费用的;

        10.对转学学生收取相关转学费用的;

        11.存在虚报、挤占挪用、截留、克扣学生伙食费、营养膳食补助问题,存在强制学生交纳伙食费问题,存在学校伙食价高量少质差问题,存在伙食费违规涨价问题的

        12.认定为其他违规收费行为的。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规办学行为

         1.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但营利性校外辅导机构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但非营利性校外辅导机构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的;

         2.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场所办学的;

         3.未经批准变更办学地址的;

         4.未经批准设立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

         5.与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联合办学的;

         6.聘用无教师资格证教师进行学科知识培训的;

         7.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到培训机构任教的;

         8.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相关培训的;

         9.组织招生考试或变相考试,以任何形式宣称或暗示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挂钩,或将测试结果推荐给中小学选拔生源的;

        10.虚假宣传招揽生源,夸大培训效果或作出与升学、考试相关保证性承诺的;

        11.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学校内进行招生宣传的;

        12.组织学科类等级考试和分班测、入门测、结业测等各种变相测试和排名,设立提高班、尖子班、培优班、精英班、刷题班的;

        13. 举办或变相举办语奥班、英奥班、数奥班及延伸类竞赛活动的;

        14. 未将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名称、招生对象、培训进度、上课时间等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并向社会公布而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15. 培训内容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不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培训的;

        16.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涉及3—6岁学龄前儿童的学科知识类(主要包含语文、数学、英语等)培训或学前班,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的;

        17. 培训时间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的;

        18. 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19. 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遵守退费规定的;

        20. 违法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的;

        21. 认定为其他违规办学行为的。

        第八条 因违规办学产生重大舆情并形成恶劣影响的,如:因违规招生、虚假宣传、违规承诺,不按规定退费等原因造成的家长聚众围堵教育行政部门或党委、政府,造成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对违规办学行为产生的舆情回应存在处置不得力、回应不妥当、报告不及时等问题,引发社会风波的;舆情风险防控意识差,密切监测收集苗头性舆情不够,没有做到及时预警、科学研判、妥善处置、有效回应的。

        第九条 处理办法

        对经查证属实的违规办学行为,或因此而产生重大舆情并形成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55)、《邯郸市教育局关于严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暨校外培训机构违规招生行为的通知》(邯教〔2018962和《邯郸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办法(试行)》(邯教〔2019535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如辖区内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出现违规办学行为,造成重大舆情、未能履行监管职责的,对负有监管责任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全市通报批评、递交深刻检查、约谈主要负责人、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单位和干部管理权限通报当地党委、政府按程序和要求给予相应处理。

        (二)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

        1. 情节轻微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时限、标准,给予黄牌警告,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递交书面深刻检讨约谈举办者和法人

        2. 情节较重的,或逾期不改、再次发生同一问题的在以上处理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记入年检档案同时,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安、民政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他相应处罚。

        3. 情节严重的在以上处理基础上,全市通报批评对民办学校给予核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年检不合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对民办幼儿园给予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终止扶持政策,延缓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取消当年幼儿园申请认定省级示范园、城市一类园、农村示范园的资格,并对已取得级别给予降级处理;校外培训机构给予暂停招生、年检不合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